今天上午9:30,我校召开了教职员工全体会议,参会人员包括校领导、业务人员、教练员、各分校及培训服务点负责人,会议内容主要关于严肃考场及考试纪律,倡导依法考试,拒绝作弊。
会议提出了预防为主,我校会全力配合交管部门将作弊拒之门外,普及法律知识让学员把考试作弊的念头扼杀在萌芽里,教练员要提高认识,远离不法分子,做到不参与、不协助、不介绍,并签订承诺书。重罚为辅,如教职员工出现介绍、协助、参与,要给予底线式重罚,以达到不敢做,不能做之目的。
赣榆华东驾校友情提醒广大学驾学员,提高认识,远离不法分子,拒绝考试作弊,维护驾考的公正性、严肃性。
考试作弊已入刑
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
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公安部123令第七十八条规定:
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,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。
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、舞弊行为的,取消考试资格,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;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。
申请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,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;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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